院前醫療急救管理辦法及解讀
《院前醫療急救管理辦法》
(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2013-12-19
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 第3號
《院前醫療急救管理辦法》已于2013年10月22日經國家衛生計生委委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主任 李斌
2013年11月29日
院前醫療急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院前醫療急救管理,規范院前醫療急救行為,提高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水平,促進院前醫療急救事業發展,根據《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護士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從事院前醫療急救工作的醫療機構和人員。
本辦法所稱院前醫療急救,是指由急救中心(站)和承擔院前醫療急救任務的網絡醫院(以下簡稱急救網絡醫院)按照統一指揮調度,在患者送達醫療機構救治前,在醫療機構外開展的以現場搶救、轉運途中緊急救治以及監護為主的醫療活動。
第三條 院前醫療急救是政府舉辦的公益性事業,鼓勵、支持社會力量參與。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按照“統籌規劃、整合資源、合理配置、提高效能”的原則,統一組織、管理、實施。
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保證院前醫療急救與當地社會、經濟發展和醫療服務需求相適應。
第四條 國家衛生計生委負責規劃和指導全國院前醫療急救體系建設,監督管理全國院前醫療急救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規劃和實施本轄區院前醫療急救體系建設,監督管理本轄區院前醫療急救工作。
第二章 機構設置
第五條 院前醫療急救以急救中心(站)為主體,與急救網絡醫院組成院前醫療急救網絡共同實施。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將院前醫療急救網絡納入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按照就近、安全、迅速、有效的原則設立,統一規劃、統一設置、統一管理。
第七條 急救中心(站)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設置、審批和登記。
第八條 設區的市設立一個急救中心。因地域或者交通原因,設區的市院前醫療急救網絡未覆蓋的縣(縣級市),可以依托縣級醫院或者獨立設置一個縣級急救中心(站)。
設區的市級急救中心統一指揮調度縣級急救中心(站)并提供業務指導。
第九條 急救中心(站)應當符合醫療機構基本標準。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根據院前醫療急救網絡布局、醫院專科情況等指定急救網絡醫院,并將急救網絡醫院名單向社會公告。急救網絡醫院按照其承擔任務達到急救中心(站)基本要求。
未經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及其內設機構、個人不得使用急救中心(站)的名稱開展院前醫療急救工作。
第十條 急救中心(站)負責院前醫療急救工作的指揮和調度,按照院前醫療急救需求配備通訊系統、救護車和醫務人員,開展現場搶救和轉運途中救治、監護。急救網絡醫院按照急救中心(站)指揮和調度開展院前醫療急救工作。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根據區域服務人口、服務半徑、地理環境、交通狀況等因素,合理配置救護車。
救護車應當符合救護車衛生行業標準,標志圖案、標志燈具和警報器應當符合國家、行業標準和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 急救中心(站)、急救網絡醫院救護車以及院前醫療急救人員的著裝應當統一標識,統一標注急救中心(站)名稱和院前醫療急救呼叫號碼。
第十三條 全國院前醫療急救呼叫號碼為“120”。
急救中心(站)設置“120”呼叫受理系統和指揮中心,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置“120”呼叫號碼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院前醫療急救呼叫電話。
第十四條 急救中心(站)通訊系統應當具備系統集成、救護車定位追蹤、呼叫號碼和位置顯示、計算機輔助指揮、移動數據傳輸、無線集群語音通訊等功能。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院前醫療急救專業人員的培訓,定期組織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網絡醫院開展演練,推廣新知識和先進技術,提高院前醫療急救和突發事件緊急醫療救援能力與水平。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根據行政區域內人口數量、地域范圍、經濟條件等因素,加強急救中心(站)的應急儲備工作。
第三章 執業管理
第十七條 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網絡醫院開展院前醫療急救工作應當遵守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操作規范、診療指南。
第十八條 急救中心(站)應當制定院前醫療急救工作規章制度及人員崗位職責,保證院前醫療急救工作的醫療質量、醫療安全、規范服務和迅速處置。
第十九條 從事院前醫療急救的專業人員包括醫師、護士和醫療救護員。
醫師和護士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取得相應執業資格證書。
醫療救護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培訓考試合格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上崗前,應當經設區的市級急救中心培訓考核合格。
在專業技術職務評審、考核、聘任等方面應當對上述人員給予傾斜。
第二十條 醫療救護員可以從事的相關輔助醫療救護工作包括:
(一)對常見急癥進行現場初步處理;
(二)對患者進行通氣、止血、包扎、骨折固定等初步救治;
(三)搬運、護送患者;
(四)現場心肺復蘇;
(五)在現場指導群眾自救、互救。
第二十一條 急救中心(站)應當配備專人每天24小時受理“120”院前醫療急救呼叫。“120”院前醫療急救呼叫受理人員應當經設區的市級急救中心培訓合格。
第二十二條 急救中心(站)應當在接到“120”院前醫療急救呼叫后,根據院前醫療急救需要迅速派出或者從急救網絡醫院派出救護車和院前醫療急救專業人員。不得因指揮調度原因拒絕、推諉或者延誤院前醫療急救服務。
第二十三條 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網絡醫院應當按照就近、就急、滿足專業需要、兼顧患者意愿的原則,將患者轉運至醫療機構救治。
第二十四條 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網絡醫院應當做好“120”院前醫療急救呼叫受理、指揮調度等記錄及保管工作,并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相關規定,做好現場搶救、監護運送、途中救治和醫院接收等記錄及保管工作。
第二十五條 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網絡醫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院前醫療急救服務費用,不得因費用問題拒絕或者延誤院前醫療急救服務。
第二十六條 急救中心(站)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突發事件緊急醫療救援的現場救援和信息報告工作。
第二十七條 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網絡醫院不得將救護車用于非院前醫療急救服務。
除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網絡醫院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救護車開展院前醫療急救工作。
第二十八條 急救中心(站)應當按照相關規定作好應急儲備物資管理等相關工作。
第二十九條 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網絡醫院應當向公眾提供急救知識和技能的科普宣傳和培訓,提高公眾急救意識和能力。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院前醫療急救工作的監督與管理。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網絡醫院的設置管理工作,對其執業活動進行檢查指導。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發現本轄區任何單位及其內設機構、個人未經批準使用急救中心(站)的名稱或救護車開展院前醫療急救工作的,應當依法依規嚴肅處理,并向同級公安機關通報情況。
第三十三條 上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發現下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未履行職責的,應當責令其糾正或者直接予以糾正。
第三十四條 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網絡醫院應當對本機構從業人員的業務水平、工作成績和職業道德等情況進行管理、培訓和考核,并依法依規給予相應的表彰、獎勵、處理等。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批準擅自開展院前醫療急救服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六條 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網絡醫院使用非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從事院前醫療急救服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按照《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護士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七條 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撤職、開除等處分:
(一)未經批準擅自使用“120”院前醫療急救呼叫號碼或者其他帶有院前醫療急救呼叫性質號碼的;
(二)未經批準擅自使用救護車開展院前醫療急救服務的;
(三)急救中心(站)因指揮調度或者費用等因素拒絕、推諉或者延誤院前醫療急救服務的;
(四)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醫療救護員,是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第四批新職業情況說明所定義,運用救護知識和技能,對各種急癥、意外事故、創傷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施行現場初步緊急救護的人員。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救護車,是指符合救護車衛生行業標準、用于院前醫療急救的特種車輛。
第四十條 在突發事件中,公民、法人和其他單位開展的衛生救護不適用于本辦法。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院前醫療急救管理辦法》的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2013-12-19
近期,國家衛生計生委頒布《院前醫療急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現對《辦法》有關要點解讀如下:
一、《院前醫療急救管理辦法》出臺的背景與目的
院前醫療急救作為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由政府主辦的、非營利性的公益事業,是基本醫療服務和公共衛生服務的提供者。院前醫療急救在滿足人民群眾日常醫療急救需求,應對SARS等疫情和數次嚴重地震災害方面,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國是災害事故多發的國家,地震、洪澇、火災頻發,交通事故死亡人數居世界前列。同時,人民群眾的日常醫療需求也給院前醫療急救提出了更高的標準和要求。但近年來院前醫療急救發生的一些事件,反映出我國院前醫療急救無論在硬件、軟件還是管理方面均與人民群眾的需求存在差距,嚴重影響制約了日常醫療急救和應對突發事件醫療救援能力。
當前,院前醫療急救工作存在管理不夠規范統一、人員不足、經費不足等問題。為進一步對院前醫療急救工作進行規范,需出臺《辦法》。
二、制定的原則
一是加強行業管理。《辦法》主要從行業管理角度,對院前醫療急救的機構設置、執業行為、網絡建設、監督管理等方面進行規范和促進。
二是注重規劃。明確了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全國院前醫療急救工作的監督管理,規劃和指導全國院前醫療急救體系建設。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院前醫療急救工作的監督管理,規劃和實施院前醫療急救體系建設。同時,應當將院前醫療急救網絡納入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
三是因地制宜。我國幅員遼闊,經濟發展情況復雜,院前醫療急救發展不平衡,某些標準不宜“一刀切”。因此,《辦法》對于院前醫療急救網絡建設、救護車配備標準等工作,要求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按照國家相關工作要求,根據區域服務人口、服務半徑、地理環境、交通狀況等因素進行綜合考慮。
四是加強監管。針對當前存在的未經批準擅自使用“120”或者其他帶有院前醫療急救呼叫性質號碼的,未經批準擅自開展院前醫療急救服務的,未經批準擅自使用“黑救護車”開展院前醫療急救服務的,因費用原因影響救治的等情況,《辦法》依據現有法律法規作出了規定。
三、《辦法》的主要內容
本《辦法》分6章,共41條。分別是:總則、機構設置、執業管理、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重點規定了以下內容:
(一)院前醫療急救的定義。《辦法》中的院前醫療急救是指由急救中心(站)和承擔院前醫療急救任務的網絡醫院(以下簡稱急救網絡醫院)按照統一指揮調度,在患者送達醫療機構救治前,在醫療機構外開展的以現場搶救、轉運途中緊急救治以及監護為主的醫療活動。
(二)院前醫療急救的公益性。院前急救是由政府主辦的公益性事業,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關系到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屬于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應由地方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按照“統籌規劃、整合資源、合理配置、提高效能”的原則,統一組織實施。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保證院前醫療急救與當地社會、經濟發展和醫療服務需求相適應。
(三)建立院前醫療急救網絡。為統籌并充分利用有限的區域院前醫療急救資源,避免或減少醫院內部二次調度,縮短呼叫反應時間,提高急救效率,《辦法》要求設立院前醫療急救網絡。院前醫療急救網絡以急救中心(站)為主體,按照急救半徑和呼叫反應時間,由衛生行政部門確定醫院共同組成網絡。有條件的地方由急救中心和隸屬于急救中心的急救站點組成網絡,其他地方由急救中心和醫院組成網絡。
(四)關于醫療救護員。目前,我國從事院前醫療急救工作的主要為醫護人員,但由于國家對院前醫療急救投入不足,院前醫療急救任務重、風險高、收入低,院前醫療急救人員緊缺又急需。為緩解人員緊缺問題,借鑒國際經驗,《辦法》規定了醫療救護員的相關內容。醫療救護員是當前醫學專業院前醫療急救人員的重要補充,應符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第四批新職業情況說明的定義,運用救護知識和技能,對各種急癥、意外事故、創傷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施行現場初步緊急救護。
(五)關于院前醫療急救呼叫號碼。“120”是原衛生部與信息產業部于2004年確定的院前醫療急救唯一特服呼叫號碼。為提高效率、避免資源浪費,《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全國院前醫療急救呼叫號碼為‘120’。急救中心(站)設置‘120’呼叫受理系統和指揮中心,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置‘120’呼叫號碼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院前醫療急救呼叫電話。”各地各單位要按照《辦法》的有關規定,對現有的其他號碼予以規范整頓,統一使用“120”作為本地院前醫療急救呼叫號碼。
(六)進一步明確執業規范。院前醫療急救工作應當嚴格遵守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操作規范、診療指南。醫師和護士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取得相應執業資格證書。醫療救護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培訓考試合格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上崗前,應當經設區的市級急救中心培訓考核合格。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網絡醫院應當按照就近、就急、滿足專業需要、兼顧患者意愿的原則,將患者轉運至醫療機構救治。
同時,《辦法》中明確了院前醫療急救的“幾個不準”:第一,未經衛生行政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及其內設機構、個人不得使用急救中心(站)的名稱開展院前醫療急救工作;第二,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置“120”呼叫號碼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院前醫療急救呼叫電話;第三,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網絡醫院不得因費用問題拒絕或者延誤院前醫療急救服務;第四,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網絡醫院不得將救護車用于非院前醫療急救服務;第五,除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網絡醫院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救護車開展院前醫療急救工作。
(七)其他內容。《辦法》還明確了院前醫療急救的相關法律責任。附則中規定,本辦法所稱救護車是指符合國家救護車行業標準、用于院前醫療急救的特種車輛。在突發事件中,公民、法人和其他單位開展的衛生救護不適用于本辦法。
四、《辦法》在緩解院前醫療急救專業人員緊缺問題方面能夠發揮積極作用
為緩解院前醫療急救專業人員緊缺問題,《辦法》從多個方面作出規定,一是將醫療救護員納入從事院前醫療急救的專業人員,規定醫療救護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培訓考試合格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上崗前經設區的市級急救中心培訓考核合格,可以輔助醫療救護工作。二是規定在技術職務評審、考核、聘任等方面,給予從事院前醫療急救的專業人員適當優惠。三是規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保證院前醫療急救與當地社會、經濟發展和醫療服務需求相適應。但是,造成院前醫療急救專業人員緊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財政投入、技術職稱、福利待遇等,涉及部門較多,從根本上緩解專業人員緊缺問題還需要多部門配合,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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