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脫貧攻堅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及運行管理的意見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省政府有關部門:
為切實做好農村飲水安全鞏固提升工程建設工作,建立健全工程良性運行保障機制,確保如期實現農村飲水安全有保障目標,經省政府同意,現結合全省農村飲水安全鞏固提升“十三五”規劃,提出如下意見。
一、思路目標
聚焦“兩不愁,三保障”,確保到2020年農村飲水安全達到國家貧困退出現行標準。堅持吃水為先,按照三年任務兩年完成的要求,認真落實各縣市區制定的脫貧攻堅農村飲水安全三年實施方案,優化調整年度計劃,加快工程建設,2018年爭取完成50%以上的建設任務,較大規模工程全部開工;2019年底基本完成工程建設任務;2020年掃尾驗收。與此同時,認真貫徹落實《甘肅省農村飲用水供水管理條例》,按照“先建機制后建工程”的原則,建立健全工程運行管護機制,不斷提升農村飲水安全保障水平。
二、資金籌措
全省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估算總投資43億元,其中58個片區縣36億元。
58個片區縣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資金由各縣市區在省級整合下達的各類涉農資金和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中統籌安排,其中,中央農村飲水安全鞏固提升專項資金、中央和省級水利發展資金(不含高效節水項目資金)、省級水資源費、專項國債等資金均可納入整合范圍,用于支持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
58個片區縣之外的其他縣市區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資金由各縣市區自籌解決。
三、建設管理
(一)合理制定建設方案。各地要按照《農村飲水安全評價準則》,結合當地自然條件和群眾意愿,科學合理制定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方案,既不降低標準,也不吊高胃口。群眾居住集中且具備供水條件的,修建集中供水工程,管道鋪設到村社,指導和組織群眾自建入戶供水設施;不具備入戶條件的,修建集中供水點。水源水量不足的集中供水工程,完善配套工程及到戶調蓄設施,增加調儲能力,提高枯水期供水保障程度。存在工程缺陷的,配套改造相關設施,提高供水保障能力。居住分散無法修建集中供水工程,指導群眾修建達標的分散工程。長期飲用水窖水的,可根據實際配套水質凈化設施。極度干旱年份出現季節性缺水時,組織力量及時定期送水到村。
(二)加快前期工作。進一步簡化辦理程序,縮短招投標周期,切實加快精準扶貧項目招投標工作進度。充分發揮現有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效益,重點做好千噸萬人以上工程和大型調蓄工程技術審查和建設方案優化等工作,因地制宜合理制定小型工程建設方案。
(三)創新建設模式。聚焦加快建設進度,逐項制定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時間表和路線圖,細化任務,強化施工力量,落實責任體系。已建工程尚未驗收的,2019年底前全部完成驗收和移交;新建工程試用期滿后及時驗收。對水源工程、調蓄設施、骨干供水管網等規模較大的工程,鼓勵實行“代建制”、“設計施工總承包”等模式;對部分維修改造工程、村級管網和小型供水工程,充分調動群眾的積極性,組織和動員受益群眾自建自管。
四、運行管理
(一)健全管理制度和管護機構。進一步完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制度和辦法,建立供水工程應急搶修機制。2018年底前,縣級要明確專門機構負責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工作,落實管理主體和責任。對水廠供水工程,全面落實管理機構,由專管機構直接管理。對小型供水工程,利用設立農村公益性崗位的政策機遇,全面落實管護人員、管護責任。
(二)創新運行管護模式。對規模以上供水工程,探索推行企業化運行管理模式。對小型供水工程,探索政府購買服務、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等方式,實現維修、管護服務社會化、專業化。對分散工程,由農戶自行管理、水務部門提供技術指導和幫助。
(三)建立縣級維修養護基金。2018年底前,通過財政預算和水費提留等方式,全面建立縣級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維修養護基金,制定維修養護基金管理辦法。
(四)加強水質檢測。按照國家水質檢測工作要求,2018年底前,縣級水質檢測中心和千噸萬人規模水廠化驗室保障設備、人員、經費“三到位”,對水源水、出廠水和末梢水開展水質檢測,水質檢測錄入農村飲水安全信息管理系統,定期形成水質檢測報告。
(五)落實水費收繳制度。按照成本加微利的原則,由縣級物價部門核定供水水價,有條件的縣市區實行同地同價、同源同價。全面落實供水水費收繳制度,實行計量收費。
(六)優化供水調度。根據水源供水能力,優化完善水廠運行調度管理方案,提高供水保障率。分時段、分區域供水的集中供水工程,向社會公布供水時間,提高供水知曉率,滿足群眾用水需求。
五、保障措施
(一)靠實工作責任。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國家農村飲水安全鞏固提升工作考核辦法要求,認真履行工作職責,扎實做好農村飲水安全鞏固提升工作,確保各項任務指標達到國家考核標準。各地要認真落實農村飲水安全保障行政首長負責制,建立健全政府“一把手”負總責、分管領導具體負責、部門合力推進的工作機制,全面抓好組織實施、資金籌措、人員編制和經費落實等工作,切實保障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和運行管護。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盡快建立技術指導和督導檢查工作體系,確保省級水利部門對58個貧困縣全覆蓋、市州水務部門覆蓋縣鄉、縣級水務部門逐村抓好工程建設,如期完成建設任務。
(二)強化工程建設管護。嚴格執行進度“旬報告,月調度,季通報”,落實工程建設質量責任,及時組織竣工驗收。要認真做好項目公示,主動接受社會各界監督,確保項目精準落地。要堅持問題導向,對電話信訪、督查調研、基層群眾反映、新聞媒體報道、幫扶力量反饋的各類農村飲水安全問題,建立清單管理、問題反饋、銷號辦結制度。要結合農村“三變”改革,進一步明晰工程產權、使用權,健全管護機制,確保工程有人管、供水有保障。要強化水源地保護,合理劃定保護范圍,加強水質檢測人員技能培訓,確保水源安全、水質達標。
(三)加強監督考核。各地要切實發揮技術優勢,整合轄區內相關力量,加強對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及運行管護和水質保障的監督檢查,實行跟蹤督查制、責任追究制和年度考核制,對不能按期完成任務的市縣要嚴肅問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