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扶持發展“扶貧車間”促進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轉移就業的意見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省政府有關部門,中央在甘有關單位,省屬有關企業:
為大力推進“扶貧車間”發展,促進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就地就近就業,助推脫貧攻堅,經省政府同意,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扶貧車間
“扶貧車間”或者叫“社區工廠”、“衛星工廠”,是指以扶貧為目的,設在鄉、村的加工車間。它不以盈利為目的,而以帶動脫貧為宗旨,要解決的是農戶尤其是貧困戶就地就近就業問題。它的特點是,只是加工或生產車間,不是經營主體,只負責某個產品的簡單生產加工環節(工序),而不是整個生產加工過程,以勞動密集型的輕工紡織和農產品加工為主,有的就地取材,有的“兩頭”在外。它的條件是,有一個成熟的企業為后盾、有成熟的產品為前提、有成熟的市場為關鍵。包括:
(一)利用鄉鎮、村集體閑置土地、房屋創辦的廠房式“扶貧車間”;
(二)設置分散加工手工產品等的居家式“扶貧車間”;
(三)依托農村“三變改革”,通過“合作社+農戶”的模式,引導貧困勞動力到合作社務工,領取工資的合作社式“扶貧車間”;
(四)依托各類電商設立,線上和線下相結合,實體和虛擬相補充的“互聯網+”式“扶貧車間”;
(五)其他類型的“扶貧車間”。
二、認定條件
各類企業等經濟組織興辦的符合上述要求、吸納甘肅籍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10名及以上或占用工總數20%以上就業并簽訂6個月以上勞動合同、按時足額發放勞動報酬的加工車間,可以向當地縣市區人社部門提出“扶貧車間”認定申請,由縣市區人社部門會同同級財政、農牧、工信、扶貧等部門開展“扶貧車間”認定工作。具體認定程序、提交的認定材料、相關補助資金的核撥及相關扶持政策的申請程序等由縣市區人社部門商相關部門制定。
三、政策措施
經認定的“扶貧車間”,在用地、用房、用水、用電、用工方面可以申請享受以下政策措施:
(一)財政獎補政策。
1.“扶貧車間”吸納10名以上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且穩定就業半年以上、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可給予2萬元的一次性補助;穩定就業3年以上、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可給予6萬元的一次性補助。
2.屬于省級創業就業孵化示范基地(園區)的“扶貧車間”,吸納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達到用工總數20%以上、且符合資金補助條件的,當年度給予每個60萬元的一次性補助。
3.農民工、大學生、退役士兵等返鄉人員創辦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認定為“扶貧車間”的,按有關規定給予5萬元的一次性補助。
4.省級創業典型創辦的“扶貧車間”,按照有關規定給予10萬元的一次性補助。
5.鼓勵“扶貧車間”對吸納就業的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開展技能培訓,對吸納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就業、開展培訓,且符合條件的“扶貧車間”,按有關規定給予培訓補助。
(二)金融支持政策。
1.對于符合條件的返鄉創業農民工、網絡商戶、建檔立卡貧困戶、農村自主創業農民等優先提供創業擔保貸款支持,個人最高額度10萬元,合伙創業或組織起來共同創業的,貸款額度可適當提高,貸款期限3年,利率最高可在同期基準利率的基礎上上浮3個百分點,58個特困縣區的財政部門提供3年全額貼息,非特困縣區的財政部門提供2年全額貼息。
2.對符合條件的“扶貧車間”可比照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申請要求優先給予扶持,貸款額度最高200萬元,財政部門按照貸款基準利率的50%給予貼息。
(三)土地優惠政策。
1.鄉鎮、村集體閑置土地可按有關規定劃撥給“扶貧車間”無償使用,“扶貧車間”租賃土地可按有關規定享受租金減免政策。
2.在不占用已劃定的永久基本農田的基礎上,將認定的“扶貧車間”用地納入當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統籌安排用地計劃指標優先保障。在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手續后,對我省確定的優先發展產業且用地集約的工業項目及以農、林、牧、漁業產品初加工為主的工業項目,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對上述內容中擬定的出讓底價低于該項目實際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開發成本和按規定應收取的相關費用之和的,應按不低于實際各項成本費用之和的原則確定出讓底價。
(四)其他扶持政策。
1.鄉鎮、村集體閑置房屋、廠房、廢棄的學校校舍可按有關規定優先提供給“扶貧車間”無償使用,“扶貧車間”租賃集體房屋、廠房的可享受租金減免。
2.發展改革、財政、水利、電力等相關部門和單位要圍繞“扶貧車間”建設,安排必要的項目資金,幫助各地完善“扶貧車間”涉及的水、電等各項基礎設施。各地要結合實際,對“扶貧車間”用水用電給予補貼,切實降低“扶貧車間”用水用電價格。
四、工作要求
(一)強化統籌協調。
各地要進一步健全組織領導體系,細化部門任務分工。縣市區人社部門負責對申請人提交的報酬發放等資料進行審核;扶貧部門負責對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的身份信息進行審核;財政部門負責對財政補助資金進行合規性審查;工信、農牧和商務等部門分別負責對是否符合相關產業政策規定進行審核。要加強協調配合,完善工作運行機制,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
(二)強化資金保障。
財政獎補第1條所需資金從扶貧資金中列支;第2、3、4條所需資金從省級創業帶動就業扶持資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市州、縣市區財政部門按規定統籌解決。財政獎補資金主要用于“扶貧車間”的日常維護和運行管理。要切實加強財政獎補資金的監管,保障專款專用和資金運行安全,對資金使用管理中存在違紀違法問題的人員和單位,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三)強化監督檢查。
縣市區人社部門要會同相關部門,及時對已認定的“扶貧車間”吸納就業、生產經營和安全防護情況等按年度進行綜合評估,實行動態管理。要督促“扶貧車間”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報酬可采取月工資或計時計件工資的方式,經公示后按時足額發放,月工資或計時工資不得低于我省最低工資標準;計件工資要符合《勞動法》規定,應該按照標準工時制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切實保障貧困勞動力合法權益。
(四)強化信息報送。
各地要及時對轄區“扶貧車間”的認定情況及吸納就業情況進行統計匯總,并逐級報送,確保信息溝通暢通。對吸納建檔立卡貧困勞動力就業成效顯著的,要樹立典型,積極宣傳推廣。